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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讨债:抵押权无效情形有哪些

抵押权无效情形有哪些

一、抵押权无效情形有哪些

抵押权可能无效的情形:抵押物为法律禁止的,如土地所有权,抵押权无效;抵押合同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方利益,违反强制规定无效;主合同无效,抵押合同无效;办理抵押登记有欺诈、胁迫等,不符合法定要求,抵押权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抵押权无效的情形包括哪些

在抵押权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况下,其主要原因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作为抵押物品的物体本身属于法律所明确禁止的范围之内,例如土地的所有权;其次是在制定抵押合同时,如果其行为违背了相关法律法规所设置的强制性规定;再者是当有关当事人尝试将法律所规定无法进行抵押的资产加以设定之后并因此产生了抵押权;另外,若抵押权的确立没有经过法定的登记程序,也可能导致该抵押权最终被判定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三、抵押权无效的情形不包括哪些

抵押权之失效通常源于抵押合同之违法性或抵押物无法满足相关法律规范要求等情况。然而,以下情况并不构成抵押权失效:首先,若抵押权为合法设立并符合法定义务的情况下,在债务履行期限尚未届满之前,若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之间签订协议,约定如债务人未能按期履行到期债务,

则抵押物将归属债权人所有,此种情况不视为抵押权之失效;其次,倘若抵押物的价值有所降低,但这并非由于抵押人的过失所致,那么抵押权亦无需因此而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抵押权无效的情形包括:抵押物为法律禁止抵押的财产,比如土地所有权。抵押合同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另外,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抵押合同也会无效。还有,如果办理抵押登记时存在欺诈、胁迫等导致登记不合法的情况,抵押权也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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